和公交车司机出现争执,因前车门上车乘客较多,绥德公交车司机提醒乘客从后门下车,不料遭到一男乘客拒绝,随后该男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,并和家人一起动手殴打公交车司机,致使公交车司机多处受伤。监控显示,女乘客出手打击贺师傅头部、脸部,两男子也动了手,抓住他头发进行殴打。司机贺师傅回忆:“当时那名男子要从前门下车被我拒绝,他就对我进行辱骂,我与其争执,随行的女子上来便对我撕扯。”目前,绥德警方已介入调查。
前门上车,后门下车,是保障公交乘客上下有秩序的必须之举,在人少的情况下,出于对乘客最大化的方便,在不影响更多人上下车的情况下,也可以随门上下,这体现的是司机的灵活性,但这仅限于车上人少的情况下方可。
而从这件事的视频中可以看出,当时车上的乘客已经很多,并且很拥挤,已经不具备随门下车的条件,而此时,这位乘客及其家人应当自觉遵守公交车的上下规则,但这位乘客及其家人不听司机劝告,并与司机发生争执。显然,这不仅是对其他乘客的漠视,也是对司机履行工作职责的藐视,更是对公共秩序规则的蔑视。
更为野蛮的是,这一家人居然一起动手殴打公交司机,到了这一刻,这一家人就已经突破了法律的底线。从视频中可以看出,公交司机处于被动挨打地位,而这一家人的围殴之势竟使这位司机无躲闪之地,另外,过程中有其他乘客出来劝阻,竟然也被这家人推倒在一旁。
从而可以看出,这一家人无视法律已经到了有恃无恐的程度,在这一家看来,打人也就打了,法律能奈我何,再说打司机的事多的是,我为什么不能打,这就是这家人的心理常态意识。而这种意识的形成,无不与现实中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关。
在过往的新闻报道中,殴打公交司机的事件在各地发生了很多起,但受到法律惩治的却不多,而在这种打了白打的无代价环境中,就会形成无视法律的条件反射,因而殴打公交司机就成了一些人手到擒来的习惯性动作,并且,不必为此付出任何触犯法律的代价。这更让人想起前几天发生的重庆公交坠江事件,如果那位坐过站的女乘客稍有法律意识,也不会使全车的人失去生命。
应当说,违法成本等于零,打人之后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,就是屡次出现殴打公交司机的根本原因。因此,对于殴打公交司机的事件,并不能简单地徘徊于对这些人的谴责层面,而应当以法律性的结果来震慑他们,让他们知道,打人必须要付出法律的代价。
而就目前来说,屡次出现殴打公交司机的事件,从法律上讲,这都属于同类别意识作用下发生的事件,因此,对于这种同类别性质的事件,从司法层面就需要做出标准化的判例标杆,让人们一目了然其后果的严重性。而从司法层面做出这样的判例标杆,不仅会对想殴打公交司机的人给出明确的预知后果,也是给全社会的一堂普法教育课,而现在,缺少的就是几个这样的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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